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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墓园为您讲逝者的民事权利

抚顺墓园中我们大家都知道死者的尸体、骨灰与死者的名誉是密切相关的,而通说认为,公民去世后,其名誉应继续受到法律的保护,自然而然的结论是:死者的尸体、骨灰应受到法律保护。但给予保护的原因是什么、保护的客体是什么,观点不尽相同。其中就有死者名誉权说。并且不管是在国内法律实践还是在国际法律实践中,都有着极为不同的论断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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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部分学者认为,虽然说立法规定公民的权利能力是从出生到死亡,但是纵观历史,民事权利能力并不总和人的出生死亡相始终。

抚顺墓园编者为您查到,从外国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看,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观念已被突破,并有加剧之势,因此,死者可成为名誉权的主体,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有的学者进一步认为:“谁享有权利,谁具有权利能力,不过是立法者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来确定的。在奴隶社会,奴隶不是权利主体,而只能作为权利客体;在封建社会,妇女不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这些,一方面说明法律对权利和权利能力的确定是由统治阶级的意志所决定的;另一方面也说明,法律对权利和权利能力的确定,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提高而不断变化和改进的。所以说,法律赋予死者名誉权并不违反民法学理论。从我国目前立法角度来看,民法通则虽然作出了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规定,但法律的功能不仅仅在一般性调整上,还具有特殊的保护功能,这就是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者死后其著作权利的保护期限的规定,继承法关于胎儿权益的保护性规定,如果单纯从民法学理论上讲,与民法通则关于权利能力的一般性规定是相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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